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、个人帐户资金配置
在职职工未满45周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.1%、45周岁以上(含45周岁)的按3.4%划入个人帐户。退休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.6%划入个人帐户。
二、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
(一)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。
(二)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。新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的第一年为8万元,每持续参保一年增加1万元,最高限额达到12万元后不再增加。
三、住院医疗费用支付
(一)起付标准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,一级医院、二级专科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及以上级别医院分别为200元、300元和400元。参保职工年度内二次以上(含第二次)住院的起付标准,较首次住院各降低100元,但最低不低于100元。
(二)支付比例(见附件二表)转外地医院诊断后不需住院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,按在本市二级综合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比例支付。
(三)保底报销5000元(含5000元)以上的,保底报销比例60%
四、门诊特殊病(即慢性病)补助
每年3月底、6月底、9月底和11月底前,进行门诊特殊病认定各一次。
(一)门诊特殊病病种及费用限额
1、Ⅱ级以上(含Ⅱ级)高血压病(Ⅱ级由1800元提高到2300元,Ⅲ级由4000元提高到4800元);
2、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3800元;
3、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3000元;
4、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4000元;
5、肝豆状核变性10000元;
6、失代偿期肝硬化4000元;
7、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3500元,长期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4500元;
8、慢性肾功能不全(非肾脏替代治疗)5000元;
9、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20000元;
10、慢性肾脏疾病(肾性肾小球肾炎、肾病综合症)4000元;
11、白血病20000元;
12、恶性肿瘤(放、化疗)20000元;
13、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0元;
14、血友病15000元;
15、器官移植(术后治疗)20000元;
16、帕金森氏综合症5000元;
17、系统性红斑狼疮5000元;
18、慢性活动性肝炎4000元;
19.运动神经元疾病4000元
20、类风湿性关节炎4000元;
21、重症肌无力4000元;
22、银屑病3500元;
23、精神病(精神分裂症、情感性精神障碍、神经症) 2500元;
24、癫痫3000元;
25、股骨头坏死3000元;
26、结核病2000元;
27、多发性肌炎4000元;
28、慢性胰腺炎4000元。